《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按年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通知》政策解读
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按年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通知》政策解读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制定《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按年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通知》。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4月1日、4月4日分别收到《聊城市解放思想大讨论意见建议通知单》编号43、编号157,对住房公积金意见建议汇总,要求住房公积金中心尽快开展按年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余额业务。中心领导高度重视,工作人员积极响应,建言献策。结合省内先进地市的经验,经过认真研究论证,制定了《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按年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通知》。此项业务的开通,切实减轻了广大人民群众商业性住房贷款还款压力,积极更好地发挥了住房公积金服务职工、建设和谐房地产市场的作用。
二、制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三、制定程序说明
中心归集科制定《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按年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请示》;报中心党委会研究通过;经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复(聊住金委字〔2019〕3号);本办法自2019年4月15日起执行。
四、提取条件相关问题解答
(一)哪类职工可以申请
1、申请对象为已经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职工;
2、申请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条:一是该职工必须是借款人,且申请时必须按借款合同正常还贷12个月以上;二是职工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提取额度
1、申请提取时借款人余额不足的,还可同时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职工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
3、提取的总额度不超过申请提取时的上一个月应还住房贷款本息额的12倍。
(三)提取材料
1、贷款银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
2、贷款银行出具的加盖银行业务章的近12个月的还款流水
3、提取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提取人银行卡原件
(若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需携带结婚证及其身份证、银行卡原件)